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法律法規,參照《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19〕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統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包括分局)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四條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按照有關規定由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向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ㄒ唬┙ㄔO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函;
?。ǘ┉h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版(報告書10份,報告表1份),電子版1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紙質版1份,電子版1份(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類項目除外)。
第六條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ㄒ唬┥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需進入技術評估的,告知建設單位;
?。ǘ┥暾埐牧喜积R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ㄈ┌凑諏徟鷻嘞抟幎ú粚儆诮谊柺猩鷳B環境局審批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第七條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受理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眾參與說明、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審 查
第八條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可委托技術機構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評估;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技術機構不得向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主要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質量等方面。
第十條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所在地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在收到市生態環境局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意見的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意見,逾期視為無不同意見。授權由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征求所在鄉鎮(街道)意見,所在鄉鎮(街道)應在收到市生態環境局分局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意見的文件之日起5日內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意見,逾期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十一條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建設項目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設單位和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召開聽證會的,依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過程中,建設單位申請撤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的,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可以終止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并退回建設單位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根據需要,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可組織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
第四章 批 準
第十四條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揭陽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揭陽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重新審核。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從下列方面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核:
?。ㄒ唬┙ㄔO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有無變化;
?。ǘ┰瓕徟羞m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有無變化。
若上述兩方面均未發生變化,揭陽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予以通過審核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若上述兩方面全部或其中之一發生變化,建設單位應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進行重新審批。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對審批或重新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應當自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設單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九條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揭陽市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分別壓縮至8日、5日內。
第二十條 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一條 需要進行公告公示、聽證、專家評審和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技術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15日內完成。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三條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的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http://www.jieyang.gov.cn/jyhbj/gggs/content/post_538277.html